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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监督职能协同配合的探索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4-09-30 16:14 字号:【 保护色:

 

浦口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浦口区纪委监委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用“六个如何始终”深入阐述“大党必须解决的独有难题”,告诫全党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其中之义就是“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赋予纪委“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大任务。作为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在管党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定位,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把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体现到实际行动上。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近年来,监察机关与纪委机关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被赋予了新的职能职责。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做实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四项监督的基础之上,与人大监督在各自履职、协同配合机制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但仍存在监督内容有待拓展、监督方式有待创新、监督成果有待深化等薄弱环节,本文则以纪检监察监督(四项监督)与人大监督职能开展协同配合为视角,积极探索与人大监督职能进一步协同配合,并产生更大效果提出相关建议,以此进一步推动监督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探索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监督职能协同配合的意义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体系,各类监督都是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贯通协调、统筹协同、一体推进,才能充分释放监督合力。积极推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切实形成监督合力,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有效性。

(一)进一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应有之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纪检监察机关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机关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从职责职能上、方式方法上、成果运用上都是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推动完善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科学整合监督力量,让党的意志按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党对国家生活的政治领导。

(二)进一步拓展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丰硕成果。坚定人民立场是我们党抓纪律、抓作风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机关作为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把维护群众利益贯彻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新时代正风肃纪,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通过协作配合就是要聚合更大力量、拓展更宽路径、放大更实效应取信于民,真正让人民得实惠。

(三)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创新举措。积极探索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协作配合,就是要通过健全完善贯通协调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成果共享、系统施治等工作机制,消除贯通协调的接口盲区和堵点,加快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协作配合、有机融合,并推动创新性方式、创造性发展、创优性成果,形成有序衔接、环环相扣的监督闭环,实现监督成果在各监督主体之间有效转化运用,从而释放社会治理整体效能。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监督职能协作配合的实践做法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与人大机关立足各自职能作用发挥,积极在监督内容的交汇点、监督方式的结合点、监督成果的共享点上不断进行一些联动、协同协作,为双方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

(一)横向联通,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双方职能作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的有效衔接制度,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在双方共同关注的民生保障、公正司法、社会治理等焦点领域,将人大代表的视察和纪委监委的专项监督检查、党委巡察工作联合起来开展检视和检查,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高效性。

(二)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人大机关建立健全“闭环监督”工作机制,完善人大审议意见“清单式交办、滚动式督查、全程式跟踪、票决式评议”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监督手段;纪委监委及时研判人大有关监督的测评结果,建立联动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监督重要事项。针对联合监督发现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督促相关部门牵头整改,采用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作进一步监督。监委则根据实际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跟进督促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力、虚假整改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延伸触角,持续用力。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以做细嵌入监督为切入点,延伸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有机融合的触角,在推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结合开展基层人大换届选举监督、督促推动基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与提升基层监督体系质效双向贯通等“小切口”上,先行先试,找出规律、凝聚共识,实现衔接贯通协调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更好地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监督职能协作配合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机关要带头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任务,要在党章党规党纪、法律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勇于实践,不断推动双方机关在协同监督上走深走实。

(一)创新组织机制,铺平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融合路径。探索制定推进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贯通融合工作机制,区人大机关可结合派驻监督、巡察监督,选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被监督单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可结合纪检监察发现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有关部门进行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可借鉴人大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人大信访工作办理的成果,使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开展协作联动,创新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融合方式。派驻组、巡察组开展专项监督、巡察监督前,可充分与人大监督部门开展沟通,收集人大对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评议、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前了解被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作风、预算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为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进一步深入分析研判、精准发现问题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对开展规模较大的民生类专项监督时,可参照巡视巡察工作模式,成立相关监督检查组,并抽调人大代表参与进来,共同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可针对被监督单位人大代表进行座谈或者开展谈话,深入了解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作风建设和民生政策落实情况,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和评价。

(三)突出整改提升,共享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融合成果。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纳入监督范围,重点查看被监督单位或党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的态度、举措、落实、效果等方面情况,推动人大代表建议落地落实。围绕发现的民生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形成项目化的审议意见,通过“清单式”交办,“持续性”督办,“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人民群众所需所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整改,有效提升了基层综合治理实效。

总而言之,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机关的监督协同配合要放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大文章”中去共同推进,持续为全区各项改革的目标集成、政策集成、任务集成、效果集成上通堵点、连断点,做实做优监督“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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