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其它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摆在地方人大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加强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基于时代新要求、群众新呼唤,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1、审查监督中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
地方人大审查监督即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进行的审查与监督,可分为柔性监督和刚性监督两种。在当前的审查监督工作中,大多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等柔性监督这种基本的、常态化的监督形态,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有的地方甚至从未运用。
2、执法检查中执行检查多,处置惩罚少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助于及时纠正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督促执法机关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条例。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的过程中,重开展不重跟踪落实,执法效果并不明显,监督工作开展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阶段就停止了,缺乏后续的跟踪调查,缺乏具体的处置和惩罚措施。
3、评议监督中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
评议监督主要分为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两种。代表评议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同级别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而述职评议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调研基础上,通过评议,对述职人员做出公正的评价,并对其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实际的评议过程中,大多是对事的监督,而很少检查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关注这些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共职权的机关是否依法、认真、有效地履行了应有的职责。
二、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渊源,也有法律的不完善,还有思想观念的因素等,多种因素导致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
1、监督法律不够完善。一是监督范围不够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他们属于权力机关,无法直接处理案件,而关于人大要监督哪些案件、采取哪些措施、监督到何种程度等,都没有明确的标准。二是监督程序不明确。对于地方人大的监督程序,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缺乏明确的、健全的规定,如法律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2、监督队伍自身有待提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大的监督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而从当前各级地方人大代表的构成来看,来自“一府两院”的人员过多,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担任着各级领导职务,这种监督队伍的不合理造成监督的效果不够。同时,这种构成也造成领导型人才多,但缺乏专业型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力的发挥。
三、对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如何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突出监督实效,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中砥砺新作为。
1、加强宣传教育,转变人大监督观念。通过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促使监督主客体双方都从思想观念上进行转变,增强行使监督职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扩大人大监督工作影响面,提升监督震慑力。
2、把握主题重点,明确监督切入点。一是关注民生。把涉及百姓冷暖,关乎百姓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常委会的监督重点,无论是听取工作报告还是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都应集中在“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方面。只有把握住“倾听民声、关注民生”的主题设计,才能显示出“监督为民”的立法本色。二是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认真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报告。三是关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监督,集中于执行难、告状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方面。
3、用好用实机制,提高监督执行力。一是建立健全审议意见交办机制。针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多数人说”“个别人听”,以至于“听了就了”“议了就了”的状况,常委会应建立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反馈制度,做到“凡议必交”“议必有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或主任会报告整改或落实结果,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有关事项及时通达有关部门单位,疏通“肠梗阻”。二是整合监督资源机制。对多种监督形式进行有机整合和合理配置,变单一监督方法为多种监督形式配合,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内容的监督,变阶段性监督为全程监督,以提升监督层次和品味。三是落实问责追究机制。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对事的问责和对人的问责结合起来,即首先对监督的事项进行“票决”,其次进行“问责”。四是保障公众监督知情权。健全人大代表知情权保障机制,推进监督事务公开,采取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公报刊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实现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方式手段,确保刚性监督常态化。《监督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监督方式。在监督过程中,遇到针对性较强、矛盾尖锐,难以得到满意处理和答复的棘手问题,就可以启用这些监督手段,确保监督权有效行使,向刚性监督要权威。对刚性监督方式要敢于运用,更要善于运用。首先要抓准确。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以此为突破口,找出问题根源,作出严肃处理,特别是由常委会任命的严重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有实证的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可依法启动撤职程序。其次要抓坚持。监督工作不可浅尝辄止,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扭住不放,锲而不舍,必要时要对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询问和质询,形成监督气势和威力。再次要抓实效。要善于运用综合手段,特别是把监督权和决定权的行使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推动监督事项落到实处,并同时运用社会的、公开的、道义的舆论监督手段,公之于众,给当事人以强烈的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提高监督实效。
5、优化监督主体结构,提升监督履职能力。一是优化代表结构。包括优化政治机构,突出把好地方人大代表的“进入关”,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有机统一。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加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应呈老、中、青相结合的梯形结构,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任职培训工作,健全代表履职评价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同时,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推进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两院”和其他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要选拔一些后备干部到人大锻炼,也要注意从人大机关选拔一些优秀干部到党委、政府和“两院”任职,还要给人大各委办配备年轻的熟悉人大工作的副职,优先从人大机关干部中选拔任用,以充分调动人大机关内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