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监督职责,是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自《监督法》实施以来,执法检查这项监督形式已经被全国各级人大广泛采用,尤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总体部署后,执法检查的法律监督作用更加凸显。然而,执法检查地位的提升并不意味着监督效果的提升,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容易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不重实效的倾向。最主要的表现有:
目的不够明确。在实践中,由于执法检查主体对开展执法检查的目的理解不够全面,因而在指导思想上容易出现偏差,从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到具体实施,都偏重于工作成效。具体体现在检查过程中比较注重看亮点、看成绩,而忽略问题和不足,难以发挥执法检查应有的督促改进作用,也有悖于执法检查的功能定位。
力量相对薄弱。执法检查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就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才能正确检查和评价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从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来看,除了有立法权的人大外,基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很难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员,但是在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却拥有大量法律专业人员,这就造成了由“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局面。
程序比较简单。执法检查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其程序应该比工作监督更为严谨和细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混同与一般工作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制定执法检查方案;二是不搞检查前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存在提枪就上阵的情况;三是检查的周期短则半天,长则一周,形式上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四是在常委会议程安排上,有的地方人大对执法检查报告只听取、不审议,会后也不发审议意见书。
跟踪机制欠缺。跟踪监督是推进整改目标实现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大部分地方人大都能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把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书交由负责法律实施的“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但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跟踪和问责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未能持续有效跟踪监督,执法检查的质量和实效难以得到明显提高。
因此,究竟如何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增强执法检查实效,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从当前反映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要开展好执法检查,必须要从“五个变化”上入手。
一要变“外行”为“内行”。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人大常委会要积极组织全体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尤其是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除了组织代表轮训外,还应对所有人大代表进行专业分类,建立专业代表小组,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注重挑选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业务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作为检查小组成员,这样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才能准确发现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变“视察”为“检查”。为了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作用,提高执法检查的成效,必须逐步实现执法检查的规范化,改变检查视察混淆不清的现象。地方人大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可行的制度,努力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同时,在实践中要注重规范,充分认识程序和形式的重要性,努力克服怕麻烦、图省事思想,改变过去检查过程中只动眼不动手的做法,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因要求不严影响检查效果。
三要变“被动”为“主动”。人大常委会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要主动设计检查方案和安排检查过程,不能被动地接受执法机关的安排。如果检查过程中都按着执法机关设计的方案走,就丧失了主动权,那么执法机关稍作“布置”,人大常委会就不易看到实情。因此,人大常委会需要与执法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做到“何时查,查哪里,都要由自己安排”,以便排除干扰,查出实效。
四要变“闭门”为“开门”。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但是,随着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的日益增长,现有的六种途径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因此,人大需要积极拓展交流渠道,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比如,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收集民意,挑选出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经常性组织人大代表深入选区走访选民,收集意见、建议和办法等。
五要变“提出”为“落实”。为了能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跟踪和反馈工作。除了按照《监督法》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外,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要一抓到底。针对“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反馈落实报告,必要时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通过不断地规范督办程序和健全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好执法检查的综合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