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司法局
2022年12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政府委托,现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备案制度,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管理,有力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工作情况
(一)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举好考核“指挥棒”。一是统一制定主体。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区政府部门未纳入主体资格清单,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区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涉及教育、征收、水利、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通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等每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建立以制定机关为主导、起草部门与审核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三是列入考评体系。坚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依法依规开展。
(二)完善制度,严格审核,当好法制“把关人”。一是加强建章立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申请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浦依法办〔2022〕2号),明确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时限、形式、内容等,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审核关口前移。年初,制发《关于报送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浦依法办〔2022〕1号),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送,对重点难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前介入、全程参与,通过面对面咨询、电话解答等方式,加强对文件起草制定过程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相关法律问题的论证,将合法性、适当性问题解决在文件送审前。2017年以来,共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起草过程中均采用网上公示、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廉政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文件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切实保障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全面开展审核。严格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要求,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方面全面审核,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在审核机构内实行“一审一核二签”的“四级审核”机制,即工作人员承办、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2019年以来,审核《南京市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浦政规〔2022〕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提出修改意见22条,均予以采纳。
(三)建强队伍,借助“外脑”,用好政府“智囊团”。一是加强培训学习。注重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意识,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内容。开展全区法制能力提升培训班3期,邀请资深学者、律师围绕合法性审核实务为全区法制审核人员集中授课,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发《关于贯彻学习<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通知》,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行政程序要求。区政府办、司法局参加区人大法制委到栖霞、建邺等地调研,学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工作经验,查摆不足,取长补短。二是借“外脑”,引“外智”。区政府组建由4家名优律所组成的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参与审核每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重大复杂问题开展研讨座谈,确保文件制定权限、内容、程序合法合规。三是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全区43个部门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全部建立,现有公职律师29名,在机关岗位同步履行内部顾问职责。2019年以来发布的6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有公职律师参与办理。
(四)定期清理,及时备案,锚定法治“定盘星”。一是定期全面清理。2019年,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对8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与上位法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抵触等5种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4种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通过,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8件,废止20件,失效23件。二是开展专项清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开展涉及长江保护等专项清理8次,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形。三是及时报送备案。坚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区人大备案,并依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江苏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工作平台”开展电子化备案报送,实现动态化管理,2017年以来,共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见附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100%。
二、存在问题
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理解不深,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等要求掌握不精准,制定的文件质量不高、实用性不强、针对性不准;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队伍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外脑”智库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控发文数量,提升文件质量。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最新要求,重新修改完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三是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规范制发流程,确保正当有效。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二是认真评估论证。对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核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三是及时公开发布。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动态掌握实施效果。
(三)加强法制审核,确保合法合理。一是充实审核力量。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二是提升审核能力。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建立业务交流群、举办“法治讲坛”、举办法制审核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班等形式,努力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完善审核方式。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着力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推进科学制规、民主制规、依法制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备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附件
备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2017年—2022年)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浦口区2017年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浦政规〔2017〕1号 |
2 |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浦政规〔2017〕2号 |
3 |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租补偿安置办法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浦政规〔2017〕3号 |
4 |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
浦政规〔2017〕4号 |
5 |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
浦政规〔2017〕5号 |
6 |
关于调整浦口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
浦政规〔2020〕1 号 |
7 |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
浦政规〔2020〕2 号 |
8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浦政规〔2020〕3号 |
9 |
区政府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浦政规〔2022〕1号 |
10 |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
浦政规〔2022〕2号 |
11 |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
浦政规〔2022〕3号 |